1月5日鞍钢股份公告称,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获清偿,公司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2亿元,将导致2020年净利润减少2.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37%。
公告中提到,鞍钢股份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收取的部分个别财务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获偿付。
近日,鞍钢股份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分别就上述个别财务公司中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所在的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企业和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及其所在的重庆力帆系企业重整方案作出裁定。根据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了物产集团重整计划,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力帆集团重整计划。
鞍钢股份称目前生产经营稳定运行,资金较为充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逾期票据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